|
|||||
|
|||||
|
|||||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的救助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助〔2010〕15号、苏财社〔2010〕143号)、《省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分工的通知》(苏民助〔2014〕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标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未享受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下列残疾人(包括因就学户籍迁出的在校残疾学生): (一)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 无固定收入是指本人没有稳定收入或有稳定收入但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重度残疾人包括: 1、一级、二级肢体残疾的; 2、一级、二级智力残疾的; 3、一级、二级精神残疾的; 4、一级、二级视力残疾的。 固定收入是指: 1、残疾人本人通过就业形式所获取的工资、薪金、津贴等; 2、残疾人本人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3、定期给予残疾人个人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等; 4、以残疾人个人名义出租房产所得; 5、其他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作为固定收入的收入。 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中无稳定收入的,参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稳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参照当地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 (二)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一户多残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以上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 依老养残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以上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中,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成员收入的核算按《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的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 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生活救助: 1、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者及个体业主; 2、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4、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5、参与或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6、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7、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8、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9、无正当理由,在申请生活救助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 10、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生活救助的情形。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持家庭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村(社区)委员会或镇(街道)残联(以下统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机关按程序对申请材料及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送区残联。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区残联根据受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并委托社区(村)公示。审批决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不含公示时间)之内作出。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办结审批手续。 (四)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应从批准享受之月起,参照低保金发放形式,按月向其社会化发放生活救助金。 (五)户籍迁移的救助对象,应当在原户籍地领取本月的救助金,同时持原户籍地区残联的证明到新户籍地重新申请享受生活救助。 (六)对享受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实行动态管理,随进随出,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或残疾程度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停发生活救助金。(镇)街道残联应会同村(社区)委员会每年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复审认定。 三、资金保障 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及原浦口区、原大厂区由市、区按5:5比例负担;江宁区、浦口区(不含原浦口区)、六合区(不含原大厂区)、溧水区、高淳区原则上由区自行负担。 四、部门职责 (一)残联承担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救助金发放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社会救助政策与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政策的协调衔接工作,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向残联提供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中残疾人保障信息的相关资料; (三)卫生部门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残疾等级鉴定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保障和救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五、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宁民助〔2011〕137号、宁财社〔2011〕723号)、《关于明确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收入核算及救助标准等政策的通知》(宁民助〔2012〕29号、宁残就〔2012〕35号)同时废止。 七、设定依据 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94号文 ) 办理地点:溧水区和凤镇民政办 联系电话:025-57460006
|
![]() |
关于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30471号-1
网站标识码:3201170033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
![]() 苏公网安备 32011702000156号 电话:025-57460005 |